Fear God,中文聖經譯做「敬畏神」。「敬畏」二字,翻譯得唯妙唯肖。
一個信主的人,如果不Fear God,他就不是信主的。神都不怕,那你就是把自己看成是神之神了。
近日朋友遇上一個工人,簽了合約又毀約,回到前僱主那裏去。來來去去,浪費了想聘請他的人一大筆金錢和時間,還為眼前急於聘請工人的朋友帶來很多麻煩。承諾會賠償損失,其後又反口,說自己根據法律 (by law),有權這樣做,不必賠償。這個工人曾說自己是信主的﹝天主教﹞,對信仰是認真的,而不是因為國教,或是生來就是教徒的那種。
站在信仰的立場,我們談論甚麼叫做by law,甚麼叫做mercy。按法律,你製造了很多麻煩,害別人損失了金錢和時間,都不能逼你賠償。同樣的,按法律,僱主出糧給你就足夠,不必待你好;按法律,做工人由朝做到晚,每日幾個麵包填得飽肚也是合法,你為何期望更多?
你以by law的標準待人,願上主也以by law的標準待你。我如此說。
老爸和老媽說過:「叫人還錢慘過乞食。」算是第一次體驗。面對難以追討的損失,我只可以把案件陳明於上主面前,求祂判斷。
這位對信仰認真的工人,有她的一套邏輯不需賠償。她覺得損失的金錢又不是入她的袋,為甚麼要賠?她受保障,有權利(rights)隨意轉換僱主,隨意取消合約不用賠償。你因此付上的費用時間,全都跟她不相干。
原來,Fear God,只有這個層次。原來,說到底是要行使自己的rights。
「權不可以用盡」,香港人很明白,不必解釋。你用盡自己的rights,那我們就開展我們的rights給你看。我們有權以「疑似詐騙」報警,有權上小額錢債,有權請律師提告,有權向入境署申請black list。這就是我們的rights。不論我們做那一樣,都會有人或文件去到你工作的住宅,你的僱主都會發現這個工人帶來極大麻煩。不論我們的勝算多少,過程的代價對她來說都是毀滅性的。有權用盡 VS 有權用盡。濫權之前最好看看別人手上的牌面。這個時候,已經不是討價還價的時候,也不是講道理的時候,而是「鬥大」的時候。這很悲哀。但面對惡人,面對傷害你而面不改容的人,你要保護自己的時候,還期望用道理來說服他嗎?
欺善怕惡,持著我的朋友有家庭需要,不會有空閒來跟她拉拉扯扯而耍賴。惹得我和太太動了真火。惡人之惡,最惡是欺善怕惡。
說到這裏,這個工人立時妥協了,承諾會全數賠償。Fear God,竟然還不如Fear losing the job實際。
Fear God,因為在祂有mercy,而不是待我們by law。By law講的是right,如果上主跟我們講right就不必mercy了。以賽亞說的「因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是非常有智慧的領受。Fear God, then you know you have no right and done nothing right, then you know what you need is mercy, mercy from God. So that we can treat the others by mercy, not by law. 敬畏上主,好讓你懂得自己毫無權利亦毫無正直,叫你曉得自己需要上主的憐憫。然後你會以恩慈待人,而非按律法待人。
我不知道這個工人最後會否如期還清款項給我的朋友。事後反省回顧,原來,祈禱求主judge by law,也許幾近咒詛。試問誰又能在上主面前站立得住?
因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求主憐憫。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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